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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巨洋方圆物流有限公司清丰分公司诉被告李甲、李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巨洋方圆物流有限公司清丰分公司,李甲,李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525号原告:河南巨洋方圆物流有限公司清丰分公司。住所地:清丰县西环路农村信用合作社对面。负责人:罗桂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兆增,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甲,男。被告:李乙,男。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受理的原告河南巨洋方圆物流有限公司清丰分公司诉被告李甲、李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旭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旭栋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邵高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