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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邮政银行西峡县支行与杨书兵、王玉玲、乔武昌、新社伟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邮政银行西峡县支行,杨书兵,王玉玲,乔武昌,新社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西峡县支行。被执行人:杨书兵。被执行人:王玉玲。被执行人:乔武昌。被执行人:新社伟。本院在执行邮政银行西峡县支行与杨书兵、王玉玲、乔武昌、新社伟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西民商金初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商金初第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程序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锋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南娟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