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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焉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柯皓文与新疆天山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焉民初字第220号原告柯皓文,男,回族,1988年10月14日出生于新疆焉耆县,系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马刚永,系新疆天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天山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鸿亮,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广庆,系新疆睿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皓文诉被告新疆天山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皓文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皓文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皓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柯皓文负担。审判员  王鑫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娜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