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涉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崔永建与李彩林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永建,李彩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涉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崔永建,职工。被执行人李彩林,农民。申请执行人崔永建与被执行人李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涉民初字第8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永建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4)涉执字第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辉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刘保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