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法刑二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陈天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益法刑二终字第40号原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同年12月2日由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6日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赫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于2014年4月29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自2013年3月至6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从长沙的连某某(绰号“老鬼”,另案处理)手中购进其从江西省樟树市盐矿运来的用工业盐灌装的“雪天”牌加碘精制盐,以蓝色包装加碘精制盐55元/件,绿色包装加碘精制盐70元/件的低价购进280件(每小包350g、每件70小包、重245kg)、重7吨的盐,充当食用盐进行销售。陈某某冒充自己是盐业公司的配送员,将蓝色包装加碘精制盐以70多元/件、绿色包装加碘精制盐以90多元/件的价格在益阳市赫山区进行销售。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经检验,送检的盐碘含量不合格,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此批盐不合格。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刘某胜、年某某、徐某某、裴某某、聂某某、周某群、姚某某、周某、文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盐业违法物品封存、扣押通知书、湖南省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碘缺乏病危害及其防治措施、益阳市盐务管理局关于销售假冒长沙版小包盐性质的认定材料、物证照片、户籍资料及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销售的食用盐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二、对本案所扣押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依法予以追缴。陈某某上诉提出,他无主观犯意,且无证据证明他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6月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从长沙的连某某(绰号“老鬼”,另案处理)处购进其从江西省樟树市盐矿运来的用工业盐灌装的“雪天”牌加碘精制盐,以蓝色包装加碘精制盐55元/件,绿色包装加碘精制盐70元/件的低价购进280件(每小包350g、每件70小包、重24.5kg)、重7吨的盐,充当食用盐进行销售。陈某某冒充盐业公司的配送员,将蓝色包装加碘精制盐以70多元/件、绿色包装加碘精制盐以90多元/件的价格在益阳市赫山区等地进行销售。其中销售给赫山区衡龙桥镇白石塘村裴家段组的小毛综合商店5件、裴家段超市10件;衡龙桥镇石咀岭村的芬良商店10件、南岳坪村的南岳坪超市30件、水口庙村的利民超市56件;销售给泉交河镇八家湾村的八家湾超市5件、泞湖桥村的兴辉超市3件;销售给八字哨镇新兴村红太阳超市6件,销售给牌口乡超辉超市2件。上诉人陈某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案发后,上诉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3年6月18日,益阳市盐务管理局在陈某某家中扣押蓝色包装加碘精制盐46件、重1.127吨,扣押绿色包装加碘精制盐24件、重0.588吨。经湖南省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送检的盐碘含量不合格,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此批盐不合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刘某胜的证言,证明益阳市盐务管理局盐政科的工作人员在赫山区衡龙桥镇白石塘村裴家段组的文某某所经营的超市检查时,查获了20多件假盐。盐业局查获陈某某销售的食盐有两种,一种是绿色加碘精制盐、一种是蓝色加碘精制盐,其销售价是按市场价90元/件销售的。2、证人年某某的证言,证明他自2012年10月开始购买工业盐罐装成食品盐,生产假盐所用的工业盐都是从江西省樟树市的一个盐矿购进的,外包装都是用白色纤维袋装的,上面印有“industrysalf’的字样,意思是工业盐。他请工人用这种工业盐灌装成假的食用盐。他生产过三种假盐,上面均印有“雪天”牌的字样,一种是绿色外包装加碘精制盐,一种是蓝色外包装加碘精制盐,这两种盐每袋小包装为350g,其市场价是90元/件,40件一吨;还有一种是绿色外包装加碘精制盐,每袋小包装为400g,这种盐的市场价是80元/件,他是以38元/件至48元/件不等的价格销售。益阳的陈某某自2012年11月份开始在他手中购买假盐进行销售,他以47元/件的价格卖给陈某某等人,假盐是他用货车送的,卖给陈某某、龚鑫、刘振华的假食用盐每人有20多吨。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l0月,他认识了长沙的连老板,要求从他手中购买工业盐。他销售的是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的工业盐,以每吨275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连老板,他每吨赚20元。2013年3月,他注册了樟树市鸿成贸易有限公司,仍是销售工业盐,连老板要求他在农村信用社办了一个银行卡,他用货车将盐运到长沙以后,连老板就将购盐款打到这个卡上。至2013年10月止,连老板打到这个卡上有122.4万余,按平均290元/吨计算,他销给连老板的工业盐有4000多吨。4、证人裴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在衡龙桥镇白石塘村裴家段组经营一家裴家段超市。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一名男子到超市门口对他讲是盐业公司负责这片区域送盐的。他就以94元/件的价格买了10件“雪天”牌加碘精制盐,每件有70小包,每小包是350g,每件是24.5kg。后被市盐务局扣押了4件。5、证人聂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在衡龙桥镇石咀岭村经营一家芬良商店。在2013年3月的一天,他从一名叫陈某某的男子手中购买了“雪天”牌绿色包装的加碘精制盐。陈某某讲他的盐是盐业公司直销的,保证没问题。他以98元/件的价格买了10件。后被市盐务局扣押了9件多。6、证人周某群的证言,证明他在衡龙桥镇南岳坪村开了一家南岳坪超市。2013年3月的一天,一名男子开了一台快巴车停在他的超市门口销盐,他以93.5元/件的价格买了30件,后全部销掉了。7、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在泉交河镇八家湾开了一家八家湾超市。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一名男子开了一台快巴车来到她的超市门口销盐,自称是盐业公司代销食盐的,盐是真的。她以90元/件的价格买了5件“雪天”牌加碘精制盐。后被市盐务局扣押了4件多。8、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他在泉交河镇泞湖桥村开了一家兴辉超市。2013年3、4月份的一天,一名男子开了一台快巴车来到他的超市门口销盐,讲盐是从长沙购进来销售的。他以70元/件的价格买了1件“雪天”牌蓝色加碘精制盐,以94.5元/件的价格买了2件“雪天”牌绿色加碘精制盐。这些盐只卖掉十几包,剩余的被市盐务局扣押了。9、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在衡龙桥镇白石塘村裴家段组经营一家小毛综合商店。2013年7月份,有一男一女开了一台快巴车到了她的店门口销盐,那名男的讲这一片地方的盐都是在他手中进的货,是真盐。她以94元/件的价格买了5件。10、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和文夫肖细辉在衡龙桥镇水口庙村开了一家个体商店。2013年3月份的时候,她以75元/件的价格在陈某某手中购买了56件“雪天”牌加碘精制盐、销售了11件。11、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在牌口乡开了一家超辉超市。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她在一名送盐的男子手中以93元/件的价格买了2件盐。1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在八字哨镇新兴乡村经营一家红太阳超市。2013年4月份的一天,一男子开一台银白色的快巴车到她的超市门口销盐,她以98元/件的价格买了6件盐。13、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明她丈夫陈某某在2013年古历正月间开始做贩卖盐的生意,她与陈某某一起到长沙从“老鬼”手中买了2次盐,还同陈某某一起到衡龙桥的白石塘、牌口乡、泉交河等地销过3次盐。案发后,市盐务局的工作人员在她家中扣押了没有销售的盐。14、辨认笔录,经证人裴某某、聂某某、周某群、姚某某、周某、文某某、唐某某对一组共计12张不同男子的照片辨认后,指出销盐给他们的是陈某某。15、盐业违法物品封存、扣押通知书,证明益阳市盐务管理局从陈某某家中扣押蓝色包装加碘精制盐46件、重1.127吨,扣押绿色包装加碘精制盐24件、重0.588吨;从聂某某的超市扣押绿色包装加碘精制盐221.5kg:从苏某某的超市扣押绿色包装加碘精制盐35kg;从李某某的超市扣押绿色包装加碘精制盐143.5kg。16、湖南省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公安民警将在陈某某和证人肖细辉家扣押的盐中分别取样送检。经检验认定,两种样品按GB5461-2000食品盐标准检验,其中碘含量不合格,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该批盐不合格。17、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碘缺乏病危害及其防治措施,证明碘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之一,主要来源于膳食,加碘食盐是膳食碘的主要来源,当人体缺碘时,可因甲状腺功能紊乱而导致碘缺乏病。18、益阳市盐务管理局关于销售假冒长沙版小包盐性质的认定材料,证明盐务局对在陈某某家中扣押的两种盐抽样送湖南省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测,碘含量为0。19、物证照片,在年某某加工生产盐仓库的现场照片及加工成成品的小包装“雪天”牌盐的照片,证明装盐的纤维袋上印有“industrysalf’的字样(译为工业盐)以及蓝色小包装盐和绿色小包装盐的外包装情况。20、户籍资料及到案情况说明,证明陈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和被抓获归案的情况。21、上诉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他自2012年12份开始从长沙的“老鬼”处购买假食用盐在长沙销售,因被长沙市盐务管理局发现了,就于2013年3月离开长沙回到益阳继续销售假食用盐。他知道销售的假盐其实就是工业盐,是不能食用的。他总共购进了280件、重7吨的绿色和蓝色包装两种盐,都是“雪天”牌的,蓝色包装盐是以55.60元/件购进,以72元/件销售的,绿色包装盐是以70.75元/件购进,以90元/件销售的,销给了衡龙桥镇、泉交河镇、牌口乡等地的超市共计162件,在销盐时,他讲自己是盐业公司的,叫陈兴奥。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盐,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针对陈某某提出的无主观犯意,且无证据证明其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上诉意见,经查,陈某某在非正规途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进货价格购进该批盐,且明知该批盐是假的,外包装产品代码与真盐的外包装有明显区别。陈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具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主观故意。本案中,湖南省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具有对食盐质量检测的资质,其检验报告检测程序合法,形式及实质要件合法,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陈某某销售的“雪天”加碘精制盐碘含量不合格,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故对陈某某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杨亚代理审判员 雷 蕾代理审判员 张文清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田 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