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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民初字第029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长柏与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柏,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02909号原告陈长柏。委托代理人杨梅坤。被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顺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柏诉被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长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刘春娥以其名下位于雷锋大道36号宜居花园B1栋1602号的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7130861**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长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之财物;二、查封案外人刘春娥名下位于雷锋大道36号宜居花园B1栋1602号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的产权交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蜜纯二0一四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孙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