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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刘学福、史兰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福,史兰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215号公诉机关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学福,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兰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10年4月14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史兰军,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8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字(2014)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学福、史兰军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长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怀卿担任法庭记录,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龚伟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学福、史兰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1月中旬某日下午,被告人刘学福窜至西固区兰化三街区家属院56号楼楼下,见四周无人,将被害人达选智停放的黄色SENGSE牌自行车盗走。经兰州市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色SENGSE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5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发还失主。2、2013年11月1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史兰军,携带压剪等作案工具,窜至西固区化工街七委家属院自行车车棚内,乘管理员郭风荣不备,用压剪剪开车锁将孙建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管理员郭风荣发现后报警。后史兰军伙同刘学福将被盗自行车销赃挥霍。经兰州市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白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58元。3、2013年12月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刘学福、史兰军预谋后携带压剪等作案工具,窜至西固区西固巷锦龙大厦前一楼,由史兰军在路口放哨,刘学福用压剪剪开车锁将被害人冯晓彦停放在楼梯扶手旁的黑色永久牌折叠自行车盗走。二人将所盗自行车销赃挥霍。经兰州市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黑色永久牌折叠自行车价值人民币638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发还失主。4、2013年12月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刘学福、史兰军,二人预谋后携带压剪等作案工具,窜至西固区康乐路宏达铝业公司一区门口,见四周无人,史兰军先用压剪将被害人钟喜伟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千里达牌山地自行车车锁剪开,由刘学福骑车,二人将自行车盗走销赃挥霍。经兰州市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白色千里达牌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970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发还失主。5、2013年12月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学福携带压剪等作案工具,窜至西固区清水桥化建家属院3号楼下,见四周无人,用压剪剪开车锁将被害人谢希武停放在花园里的黑色喜德盛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兰州市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黑色喜德盛牌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85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发还失主。6、2013年9月29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刘学福携带压剪等作案工具,窜至西固区水厂家属院门口网吧门前,见四周无人,用压剪剪开车锁将被害人陶毅停放在此处的同学王悦的白色宝马牌G735自行车盗走。经兰州市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白色宝马牌G735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60元。7、2013年11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刘学福携带压剪等作案工具,窜至西固区石化公司302厂区自行车棚,见四周无人,用压剪剪开车锁将被害人张焜彦停放在车棚里的红白相间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兰州市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红白相间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516元。8、2013年12月3日下午5时许,捷安特牌刘学福、李春明(另案处理),二人预谋后携带压剪等作案工具,窜至西固区合水路兰州化工研究中心食堂门前,见四周无人,刘学福先用压剪将被害人赵晓争停放在此处的红黑相间的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车锁剪开,由李春明骑车,二人将自行车盗走销赃挥霍。经兰州市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红黑相间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49元。案发后,被告人刘学福配合公安人员抓获同案史兰军。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学福处以一年一个月至二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史兰军处以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学福、史兰军均不持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失主报案及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盗物品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前科材料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学福、史兰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单独或结伙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参与的三起盗窃犯罪中,作用相当。被告人刘学福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史兰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学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被告人史兰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4年6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二、作案工具压剪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曹长虹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刘怀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