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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赤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赤民初字第69号原告任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任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任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儿、一女,长女王佳琪,现年13岁,长子王佳树,现年10岁。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脾气暴露无遗,每次酗酒后就动手打我、打孩子。原来本着家庭和睦的原则,多次劝告被告珍惜美好的家庭,可是被告无动于衷,屡教不改。时间久了,导致双方感情日益恶化,被告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婚后几年间,被告经常找各种理由与我吵架,几年来我一直过着提心吊胆的生活,对被告失去了共同生活的信心。为此我于2010年6月17日,2013年5月,两次将被告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后,我又撤诉,一起生活,但是被告至今仍不悔改。为此我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我与被告离婚;长女王佳琪由我抚养,长子王佳树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因为孩子还小,我不同意离婚。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婚姻关系证明一份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未向法庭提交��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婚后生育一子、一女,近年来,夫妻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原告带子女出外租房生活。2013年12月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向法庭提交感情破裂的证据。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被告不在一起生活,但分居时间不满两年,不符合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依法驳回原告任某之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司 平审判员 孙秀荣审判员 胡 成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贾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