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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范民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冬林与被告赵书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冬林,赵书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范民初字第00349号原告:孙冬林,女,汉族,1972年12月04日出生,农民,住范县。委托代理人:张勤仓,范县张庄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赵书生(曾用名赵福生),男,汉族,1961年01月03日出生,农民,住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冬林与被告赵书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冬林于2014年05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冬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冬林负担。审 判 长  张庆合审 判 员  郭 奇人民陪审员  胡素芹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祝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