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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绿民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全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某某,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绿民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全某某,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尹某某,男,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绿民一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尹某某的收入或银行存款3,050.00元(含自2014年3月至2014年4月抚养费3,000.00元、执行费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变价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姚    铁    民代理审判员 常弘二O一四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许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