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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密市支行与迟敬升、迟敬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密市支行,迟敬升,迟敬华,迟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密市支行。被执行人迟敬升。被执行人迟敬华。被执行人迟晓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密市支行与迟敬升、迟敬华、迟晓东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高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