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6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付廷新与崔光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廷新,崔光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639-1号原告付廷新,系临朐县寺头振兴铸造厂个体业主。被告崔光生,农民。上列原、被告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5日诉至本院,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付廷新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泳审判员 陈勤吉审判员 徐志友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