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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商初字第6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付廷新与崔光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廷新,崔光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639-1号原告付廷新,系临朐县寺头振兴铸造厂个体业主。被告崔光生,农民。上列原、被告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5日诉至本院,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付廷新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泳审判员 陈勤吉审判员 徐志友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