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铜民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曹书华与梁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书华,梁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初字第00488号原告曹书华。委托代理人李敏。被告梁猛。本院于2014年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曹书华诉被告梁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根据原告诉状上书写的被告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但邮寄给被告的信件被邮局以“迁移新址不明”为由退回。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通知原告要求其在三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或缴纳公告费申请公告送达,原告至今未能完成上述事项。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并向法院提供被告有效的送达地址,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也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并缴纳公告费申请公告送达,故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书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郭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