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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樵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丁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丁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晋樵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某甲,晋州市司法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系原告陈某某母亲。特别授权。被告丁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庞某某,河北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丁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小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甲、周某某,被告丁某、委托代理人庞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0月31日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在举办婚礼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共计65200元,结婚当天通过主婚人给付被告2200元,回门时给付被告1100元,另有拜钱4200元在被告手中。要求被告返还上述彩礼及拜钱2100元。被告辩称,我们已经共同生活了四个月,因原告的过错解除婚约,给被告造成很大痛苦,原告应承担责任,另外,原告起诉的项目与事实不符,还有原告所给付的彩礼均已置办嫁妆,现嫁妆都在原告处,所以不应当返还彩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对以下事实无争议: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0月3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未经婚姻登记即共同生活。原告举行婚礼前给付被告彩礼共计63000元,其中大贴60000元,小贴3000元。被告个人财产3D电视一台,电脑一套,格力柜式空调一套,格力挂式空调一套,冰箱一台,美菱饮水机一台,格兰仕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四季沐歌太阳能一套,雅迪电动车一辆,双拐角沙发一套,电视柜一个,茶几一个,餐桌一套(带四把椅子,梳妆台一个,四门衣柜一套,橱柜一套,油烟机一台,九阳燃气灶一个,电磁炉一次,电水壶一个,电饼铛一个,格兰仕光波炉一个,不锈钢锅两个,刀具一套,羽绒被两个,鹅绒被两个,四件套四个,蚕丝被两个,毛巾被两个,床盖三个,枕巾四套,棉布四个,被罩两个,果盘四个,筷子两套,饺子盘四个,暖壶两把,垃圾桶一个,皮箱一个,碗六个,盆四个,水晶茶具一套,吹风机一个,烫发器一个,及衣物和个人用品存放于原告处。2013年农历12月20日(公历2014年1月20日)双方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实。双方争议的事实为原告称给付的小贴是4100元,被告称其中有过年吃饭的1100元,实际是3000元,对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主张有4200元拜钱在被告手中,被告称没有拿走,还在原告家存放,对此双方均未能举证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举行婚礼共同生活,系同居关系。举行婚礼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数额较大,双方共同生活仅三个月时间,应大部分返还。关于给付彩礼的数额,原告认为给付了64100元,被告认可63000元,对其中1100的差额,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可以认定给付彩礼的数额为63000元。被告所陪送的嫁妆属于个人财产,可从被告处取回,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还拜钱4200元,被告称钱在原告处,对此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某返还原告陈某某彩礼55000元。二、被告丁某个人财产3D电视一台,电脑一套,格力柜式空调一套,格力挂式空调一套,冰箱一台,美菱饮水机一台,格兰仕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四季沐歌太阳能一套,雅迪电动车一辆,双拐角沙发一套,电视柜一个,茶几一个,餐桌一套(带四把椅子,梳妆台一个,四门衣柜一套,橱柜一套,油烟机一台,九阳燃气灶一个,电磁炉一次,电水壶一个,电饼铛一个,格兰仕光波炉一个,不锈钢锅两个,刀具一套,羽绒被两个,鹅绒被两个,四件套四个,蚕丝被两个,毛巾被两个,床盖三个,枕巾四套,棉布四个,被罩两个,果盘四个,筷子两套,饺子盘四个,暖壶两把,垃圾桶一个,皮箱一个,碗六个,盆四个,水晶茶具一套,吹风机一个,烫发器一个,及衣物和个人用品从原告陈某某处取回。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200元,被告丁某负担17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小元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张 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