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山民二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赫太安与陈祁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太安,陈祁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二初字第00349号原告赫太安,男,57岁,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陈祁莲,女,51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赫太安与被告陈祁莲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赫太安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太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康福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张姝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