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二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赫太安与陈祁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太安,陈祁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二初字第00349号原告赫太安,男,57岁,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陈祁莲,女,51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赫太安与被告陈祁莲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赫太安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太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康福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张姝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