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交调确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刘拓与黎行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调 解 协 议 确 认 裁 定 书(2014)龙交调确字第98号申请人刘拓。申请人黎行俊。本院于2014年5月5日受理申请人刘拓、黎行俊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威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拓、黎行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5月5日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琼山大队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双方约定两辆车的定损须由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2、车损的维修的定价为刘拓车700元,黎行俊车150元,从确认之日起十日内由刘拓承担赔付(车损鉴定日期为2014年5月7日)。经本院审查,上述申请人刘拓、黎行俊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琼山大队主持于2014年5月5日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其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拓、黎行俊于2014年5月5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伍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