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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海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润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滨州高新铝电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顶山市润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滨州高新铝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海催字第21号申���人:平顶山市润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文云。申报人:滨州高新铝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猛。委托代理人:卢建立。申请人平顶山市润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所持有的1份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20005223248426,金额为1400000元;出票人为海宁市超达经编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海宁广源化纤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5月4日)不慎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期间,滨州高新铝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平顶山市��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裴智俊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俞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