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涞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万秀勤诉被申请人张丽梅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秀勤,张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涞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万秀勤,女,70岁,汉族,涞水县安家洼村,农民。被申请人张丽梅,女,涞水县永阳镇檀山村富民路20号,农民。申请人万秀勤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扣押在涞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被申请人张丽梅驾驶的车牌号为京P068**号小型轿车给予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10000元的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现扣押在涞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被申请人张丽梅驾驶的车牌号为京P068**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艳萍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杨雅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