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执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丁立收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立收,潘修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盱执字第1740号申请执行人丁立收,个体户。被执行人潘修付,个体户。原告丁立收与被告潘修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的(2012)盱民初字第07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潘修付未按(2012)盱民初字第0786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原告丁立收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205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立收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2)盱民初字第078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宏杰执行员 赵学雷执行员 周文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笑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