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史进南与鞠小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进南,鞠小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史进南,男,汉族,1958年5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陈历年。被告鞠小成,男,汉族,1959年1月26日生。原告史进南与被告鞠小成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进南及委托代理人陈历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鞠小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被告承包了江苏泽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厂房和办公楼建设工程,请原告为其立模,该工程于当年年底结束,被告应付报酬200000元。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2012年11月被告就所欠46000元工资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现原告催要无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报酬460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鞠小成于2012年11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到原告立模工资46000元。原告催要无着,致起讼争。本院认为,被告鞠小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原、被告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且双方已经就报酬进行了结算,被告应依约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鞠小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史进南报酬46000元。案件受理费960元,由被告鞠小成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6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海陵支行营业部,账号:20×××88)。审 判 长 周永明代理审判员 凌 达人民陪审员 夏旭阳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何 婧索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