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邢某甲诉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甲,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初字第631号原告邢某甲。被告商某。委托代理人窦亚肖,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邢某甲诉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甲、被告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窦亚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生女邢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矛盾不断,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经常辱骂原告,且对原告父母冷言冷语。另,被告经常离家出走,现双方已长时间分居,双方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邢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万元。被告商某辩称,一、我与原告感情基础较好,在生活中我亦尽到了作为妻子和儿媳妇的义务,不存在原告诉称的辱骂原告、离家出走的情况,虽然双方存在一点矛盾,但原、被告婚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二、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邢某乙可以由原告抚养,但原告要求的数额较高,被告在其能力范围内可以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三、原、被告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原告所称的我父母给的3万元彩礼钱我父母一直未给,剩余的2万元由于原告不给生活费,都用于抚养孩子了,现在也已经不存在。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原告邢某甲与被告商某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女邢某乙,双方都系初婚。现原告邢某甲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商某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努力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本案中,原告邢某甲与被告商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之间虽然偶尔争吵,但只要两人互谅互让、互相关心,双方存在和好可能,故原告邢某甲关于与被告商某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邢某甲与被告商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邢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刘继丰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姚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