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孙德兵与安徽华安达集团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省皖西华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孙德兵,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住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安徽华安达集团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省皖西华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李林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霍民一初字第0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98659元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华安达集团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霍邱县建设���行的存款1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马万祥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