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城民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蔡立洪与江苏丰宁机械有限公司、张德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立洪,江苏丰宁机械有限公司,张德海,张德海、陈志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1607号原告蔡立洪,市民。被告江苏丰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澳洋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洪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德海,市民。被告张德海、陈志将(曾用名陈治将),市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蔡立洪诉被告江苏丰宁机械有限公司、张德海、陈志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立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丰宁机械有限公司、张德海、陈志将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立洪诉称,2012年3月17日,被告江苏丰宁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洪飞因公司经营需要向我借款10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加盖公司印章,由被告陈志将、张德海提供担保。借款后不久,被告江苏丰宁机械有限公司经营状况下降,经我催要,洪飞没有还款,被告陈志将、张德海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故我现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江苏丰宁机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张德海未作答辩。被告陈志将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7日,被告江苏丰宁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洪飞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原告蔡立洪借款10万元,由被告张德海、陈志将提供担保,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蔡立洪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借款人:洪飞。担保人:陈志将、张德海”,在借款人洪飞上加盖了被告江苏丰宁机械有限公司的印章。后经原告蔡立洪多次催要,被告江苏丰宁机械有限公司没有还款,被告张德海、陈志将也未履行保证责任。现原告蔡立洪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江苏丰宁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张德海、陈志将连带偿还其借款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被告江苏丰宁机械有限公司、张德海、陈志将出具的借据一份、原告蔡立洪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蔡立洪与被告江苏丰宁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由被告江苏丰宁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款条据予以证实,被告江苏丰宁机械有限公司应承担还款义务,故原告蔡立洪要求被告江苏丰宁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德海、陈志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担保人的身份为被告江苏丰宁机械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应对被告江苏丰宁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德海、陈志将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丰宁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蔡立洪借款10万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张德海、陈志将对被告江苏丰宁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款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德海、陈志将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丰宁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江苏丰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审 判 长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周 剑代理审判员 彭 艳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绘附录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