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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开执民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廖双民与徐文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双民,徐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衢开执民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廖双民。被执行人徐文新。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衢开执民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廖双民与被执行人徐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文新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除被本院依法查封的登记其名下的汽车外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4年5月5日,被执行人徐文新尚欠申请执行人廖双民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欠缴本案诉讼费1365元、执行费1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衢开执民字第2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吾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