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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行审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东戴河新区分局与张素香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东戴河新区分局,张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绥行审字第00214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东戴河新区分局,地址绥中县东戴河新区。法定代表人佟海滨,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素香地址绥中县前所镇韩家村西。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东戴河新区分局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绥东国土罚字(2012)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此决定于2013年11月28日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东戴河新区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出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王恩泽人民陪审员  陶智明人民陪审员  赵程程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天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