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26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重庆卓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建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卓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建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633号原告重庆卓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瑞山路154号附8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2212-6。法定代表人周定全,总经理。被告王建辉,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卓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卓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中以双方已经庭外合解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卓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卓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友奎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