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民三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济南红霖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与临沂白石屋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红霖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临沂白石屋食品有限公司,刘宝玺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三初字第961号原告济南红霖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建晖,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宗儒,女,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临沂白石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法定代表人支福文,经理。委托代理人支富生,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宝玺,系济南市中子翔喜相逢烟酒商店个体业主,经营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号楼*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红霖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白石屋食品有限公司、刘宝玺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济南红霖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济南红霖联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军生代理审判员 李 玉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