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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建明、马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建明,马建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66号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蒙珍,女,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大专学历。被告:马建明,男,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被告:马建红,男,1969年3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建明、马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原彦铭代理审判员  薛彦春人民陪审员  王美洲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曹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