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历城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袁某某,男,195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济钢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山东省XXX。委托代理人袁XX(系原告之子),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XXX。委托代理人李圣明,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济南历城东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李某某,女,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袁XX、李圣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某诉称,2013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久后于2013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丧偶,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对原告不管不问。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亦没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丧偶,婚后无子女。原告陈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对原告不管不问。婚后自2013年3月18日至2014年3月25日一年之间,原告有时自己居住在老家,大约4个月时间,双方共同生活时间8个月。原告2014年3月25日离开被告处,回老家山东省XXX和其儿子同住。2014年4月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经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相互了解后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均系再婚,期间并无大的矛盾冲突,因此对于夫妻感情,双方应倍加珍惜。原被告产生矛盾的原因,主要是缺乏理解与沟通所致。只要双方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多念及以往的夫妻情份,多为家庭和睦及对方着想,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多加强沟通和交流,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