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刑执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李令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李令君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令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执字第967号罪犯李令君。有前科。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11)岳中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令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4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李令君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电子加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二至四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因表现好共获奖励分6.7分。考核截止2014年1月共获奖励分122.2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李令君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令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令君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