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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宋文秀与蒋莉萍、许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543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543号原告宋文秀,男,196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蒋莉萍,女,1980年10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许虓,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宋文秀与被告蒋莉萍、许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文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莉萍、许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文秀诉称,2010年左右,原告和朋友一起吃饭时与被告蒋莉萍相识,后双方一直往来关系很好。两被告系夫妻。2012年12月,被告蒋莉萍以开饭店需资金周转为由欲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因被告称其卖了房子就还款并带原告至房产中介证实了其说辞,故原告同意出借并现金全额交付给被告蒋莉萍,被告蒋莉萍出具借条一张。2013年6月10日,被告蒋莉萍又以还他债又向原告借款1万元,原告现金交付,被告蒋莉萍出具了借条。现被告蒋莉萍已将饭店转让,房子也已过户,人却下落不明,因催讨无着,原告只能诉至法院,而被告蒋莉萍、许虓系夫妻,蒋莉萍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5万元。被告蒋莉萍、许虓未作答辩。庭审中,原告提供了1、被告蒋莉萍出具的借条原件两份,证明原告与被告蒋莉萍间借贷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两被告是夫妻。原告愿对其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蒋莉萍经人介绍相识,被告蒋莉萍、许虓系夫妻,2004年12月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0日,被告蒋莉萍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本人蒋莉萍向宋文秀借现金人民币肆万元正(40000/),2个月之内全额归还。借款人:蒋莉萍。”期满,被告未还款。2013年6月10日,被告蒋莉萍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本人蒋莉萍借宋文秀人民币现金壹万元正(10000/)借款人:蒋莉萍2013.6.10。”至今,被告分文未还且杳无音信。原告现诉讼来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蒋莉萍归还借款5万元有原告陈述和被告蒋莉萍出具的借条原件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在另一方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还款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蒋莉萍、许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诉权,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莉萍、许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宋文秀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蒋莉萍、许虓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晓伦代理审判员  陈 莉人民陪审员  钱春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审判长陈晓伦代理审判员陈莉人民陪审员钱春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记员王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