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23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热力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热力总公司,西安市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2340号原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北路*号。注册号610000100018547。法定代表人孙永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屠蔚,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静,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西安市热力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号八水上筑*座***层。注册号610100100486126。法定代表人唐涤,总经理。被告西安市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草滩生态园明光路。注册号610132100013412。法定代表人唐涤,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维斌,男,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热力总公司、西安市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其与被告西安市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其承接被告开元路热网(凤城一路-北二环)段的检查井,管沟土方工程,热力管网工程,未央路-北二环顶管安装热力管道,未央路顶管,北二环顶管中四个顶管井工程,工期从2005年10月20日-2005年12月19日。2007年5月双方补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因变更、签证等工程总造价为3499537元,被告已付130.2万元,下欠1597537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597537元、利息56233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2005年8月29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西安市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西安市城北集中供热凤城一路(未央路-规划路)热网工程,工程地点为西安市凤城一路(未央路-规划路);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007年5月11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西安市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又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开元路热网(凤城一路-北二环)段,工程地点为开元路。以上两份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并不能进行明确区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我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纠纷应由西安仲裁委仲裁,我院没有管辖权。原、被告双方均同意2005年8月29日与2007年5月11日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纠纷由西安仲裁委仲裁,故本案应由西安仲裁委仲裁,而不属于我院主管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79元(原告已预交),退还于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平代理审判员 韩 霞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康小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