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蔺民初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蔺民初字第1792号原告钟某某,男,住古蔺县。委托代理人罗知远,古蔺县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住古蔺县。委托代理人张君,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4年5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明 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蔡林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