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李进海与黑龙江鼎盛志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黑龙江鼎盛志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海,黑龙江鼎盛志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黑龙江鼎盛志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李进海,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黑龙江鼎盛志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鼎盛志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4年4月21日、同年5月5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黑龙江鼎盛志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黑龙江鼎盛志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85963元及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克威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边振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