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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府民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宇延与被告高永东、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0380号时间:2014年5月5日17时30分地点:河滨路社区审判人员 :高永平书 记 员 : 乔 婷到庭当事人:原告杨宇延审:原告杨宇延与被告高永东、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现因被告高永东下落不明,故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宇延撤回对被告高永东、苏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杨宇延负担。审:原告是否听清,有无异议?原:听清,无异议。审:核对笔录,若无出入请签名、捺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