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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川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白全彬与曹平、曹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全彬,曹平,曹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川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白全彬,男,生于1971年5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曹平,男,生于1968年3月16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曹琳,男,生于1973年7月3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2013)通川民初字第2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平、曹琳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曹琳在中国邮政银行武胜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3000元扣划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在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德钊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赵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