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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老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洛阳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勇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老民初字第570号原告:洛阳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道南路65号11幢二层。法定代表人:张玲,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祥,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郭勇军,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洛阳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荣芬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冯 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