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执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历平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鹿执字第225-1号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梁鹿林,男,鹿邑县防空办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国良,该人防办队长。被执行人历平,女,生于1960年8月16日,汉族,住鹿邑县城关镇县府南街1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邑县人民法院(2013)鹿行执字第53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历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历平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历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有存款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历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宏伟审判员 胥敬有审判员 姚鹏起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李卫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