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于振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振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517号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法定代表人高世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景文,该公司职员。被告于振卫,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于振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金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朱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