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洮万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洮万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刘某,女,1978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住洮南市。被告:周某,男,1976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贺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