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初字第03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婵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婵,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3221号原告李玉婵,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委托代理人穆云鹏,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婵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玉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婵负担。代理审判员 XX飞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韩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