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榕民终字第34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福建省立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立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榕民终字第3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立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茂福、黄海峰,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长金,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伟江,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旺,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福建省立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宋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2)融民初字第3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2012)融民初字第33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清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福建省立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170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晓如代理审判员 庄彩虹代理审判员 李文颖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龚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