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二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舒城县启德文化院与张赤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县启德文化院,张赤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二初字第00395号原告:舒城县启德文化院,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胡汉,院长。委托代理人:祝延兵,安徽李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赤诚,男,1983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地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城县启德文化院与被告张赤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城县启德文化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城县启德文化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二0一四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方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