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仪刑初字第0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4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王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仪刑初字第014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4)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指派代理检察员纪钧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苏K×××××号小型轿车,沿本市西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308县道交叉路口时,与沿308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被害人刘某驾驶的苏N×××××号货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受损。经仪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0.2mg/100ml。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陈某、郑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摄影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解协议、谅解书、发破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为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忠正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圆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