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4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王密友与李德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密友,李德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943号原告王密友,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李德明,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密友诉被告李德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密友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密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珍林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