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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徐炳祯与杨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炳祯,杨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徐炳祯,男,194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懿乾,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爱萍,女,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炳祯与被告杨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另行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炳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徐炳祯负担。审判员 林 朝 晖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蕾(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