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浚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浚民初字第634号原告吴某某,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被告白某某,女,1963年7月12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 方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世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