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赵汉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汉收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执字第378号罪犯赵汉收,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6日作出了(2004)二中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汉收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5年1月2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5)津高刑一核字第4号刑事裁定,核准(2004)二中���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2007年7月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津高刑一执字第9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5月22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津高刑一执字第5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17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刑期起止为2009年5月22日起至2026年5月21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4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汉收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汉收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全监表扬奖励四次。本院认为,罪犯赵汉收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汉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5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张 岩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