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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辉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齐某甲继承纠纷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某,齐某甲、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齐某某。被执行人:齐某甲、齐某乙。上列当事人因继承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2)辉民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247、25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协助申请执行人齐某某办理齐某丙生前所留房屋(金川镇金川村75.60平方米住宅)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关 红 兵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XXX(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