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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4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王清芹与李萍、张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芹,李萍,张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东民初字第290号原告王清芹,女,1957年3月11日生,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李萍,女,1974年4月24日生,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张昆,男,1972年12月12日生,通化市东昌区公安分局干警,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芹与被告李萍、张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媛媛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瑞德 来源:百度“”